6月13日,网络流传的信息显示,前往郑州某村镇银行“取款难”的储户被赋“红码”。多位接受南都记者采访的储户称,在扫码填报个人信息后,其场所码或豫康码显示为“红码”,“赋码原因”为,“正在实施集中或居家医学隔离观察的入境人员”等;但同行赴郑州的非储户人员健康码则未受影响。此外,还有多位未前往郑州的储户在填报信息后被赋为“红码”。
针对储户所疑问的“红码”情况,郑州市12345热线13日晚回应南都记者称:目前没有接到“外地来郑州一律赋红码”通知,如果被赋“红码”,建议先联系信息排查专班了解赋码原因。目前低风险地区来郑州只需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示行程码和健康码。(南方都市报)
以案释法
如果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出于非防疫目的随意调控健康码,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因错误赋码受侵权损害的自然人,可以投诉、复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健康码上传了非常全面的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加强个人隐私保护,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涉嫌妨碍传染病的防治。
涉相关人员被赋“红码”后,与其密接者按规定也要进行居家管理,这或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三、有权赋码机关进行的赋码行为,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应用健康码的部门在使用和管理健康码过程中,要依法依规进行。如果不按国家规定,随意转“黄码”“红码”,超国家标准范围进行使用,属于政府部门的权力滥用和侵权,应该及时改正。《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若有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无权机关赋码属于超越职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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