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前,老李向单位购买了一套位于天河区的房改房,该房改房位于一知名小学的招生地段内。虽然老李与儿子一家三口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子,但为了让孙子阳阳(化名)能顺利入读该知名小学,老李于2012年将房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儿子小李(也即阳阳的爸爸)名下,使小李成为了该房的唯一产权人。不过,父子俩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小李实际并未支付任何对价。2014年,小李通过变更登记,在涉案房屋上加上了妻子吴女士的名字,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夫妻共有。
2018年,老李到法院起诉儿子儿媳,要求确认房子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并拿出了一份他与儿子小李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因阳阳读书入学需要,老李暂时将房屋更名至小李名下,但小李无权更改房屋的属性、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房产仍属老李所有。小李对老李提出的主张没有异议,但其妻子吴女士却对老李和小李的说辞予以反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老李虽然将房子以买卖名义过户给了小李,但小李、吴女士实际上并未支付房款,且老李将房子过户后仍一直与小李一家,共计四口人一起在该房居住生活并缴纳相关费用。
结合房子过户时间、小孩入学时间及天河区当时的入学政策等,可以推定老李将房子过户给小李,以及小李将房子加上吴女士的名字,是为了解决小孩的入学读书问题,是出于借用房子的目的,而非赠与或者买卖。同时,小李与吴女士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可证明,吴女士并未将涉案房产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其知晓房子过户的实际原因并非基于赠与的意思。因此,老李诉请确认案涉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小李吴女士将案涉房产过户至其名下,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最终,天河法院判决确认房子归老李所有,小李和吴女士配合老李办理房产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吴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州普法、广州日报、检察日报正义网、苏州普法)
如何尽可能规避为读书而过户的风险呢?南博小编建议可在此处房产上设置抵押,以购房款为债权标的,抵押人是儿子儿媳,抵押权人是老人,这样对老人就有保障。如果担心出现过户后儿子儿媳不配合抵押的情况,过户前可以在公证处办委托公证,由儿子儿媳委托第三人办抵押登记,这样不需要儿子儿媳出面就可以办抵押了。
如果不办抵押,还可签一个内部协议,说明房子所有权归老人所有,儿子儿媳只是代为持有,过户只是为了小孩读书,并写清楚可以随时过户回来。但代持其实是一种高风险行为,很多因素不可控。这个协议是不对第三人的,只在签订协议的双方间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儿子儿媳把房子卖了,这个买卖是有效的,此时无法将房子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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