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制止孩子哭闹,父亲掌掴4个月大婴儿致死,被判六年!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7-04 12:52 发表于云南


近日,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父亲为制止孩子哭闹掌掴孩子致死的案件。去年7月,张某一人在家照看仅4个月大的儿子。因孩子一直哭闹不停,张某连扇孩子脸部,又捂住其嘴部,松手之后孩子身体状况出现异常,四肢开始僵硬。张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孩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今年1月,当地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伊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最终,伊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法治日报)








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从一个方面来看,行为人的伤害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并且两者实际属于直接性的因果关系。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其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上必须是过失,这和故意有着巨大的差别,即行为人本来应该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但是由于行为人的疏忽大意而致使其没有预见,或者,行为人已经预见到相应的后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产生,最后导致了他人死亡;除此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相应的危害行为,且此种危害行为已经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此行为与死亡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区分这两个罪名,其关键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明知其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及对该死亡结果持何种态度。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包含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包含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中,张某具备一定的生活经验和判断能力,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次,只有4个月大的被害人没有任何生活自理能力以及抗击打能力;最后,被告人张某的掌掴行为力度很大,否则不足以导致被害人颅内出血。所以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掌掴行为会对一个4个月大的婴儿产生伤害,仍然大力打击婴儿脸部,放任危害结果的出现,造成幼小的被害人因颅内出血引发死亡。因此,该行为属于故意(间接)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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