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博漫谈丨加装电梯导致一楼房屋贬值,应该赔偿吗?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7-16 13:02 发表于云南


案情简述

广州某老旧小区有两个门牌号,其中一个门牌号共有16户,有13户业主都同意加装电梯,但是低层有的业主却不同意安装。在取得行政许可,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低层一业主冯女士以造成房屋贬值为由,将高层业主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低楼层业主冯女士认为,加装电梯影响了低层住户的通风、采光、房产估值、电梯运行可能会增加噪音。高层业主认为,冯女士私自占用大量一层共有地方,违章搭建,还阻挠破坏电梯合法施工,且冯女士认为加装电梯会致使房产贬值,缺乏有效证据。
前不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加装电梯对于冯女士“出行、通风、采光、房屋升值空间”影响是存在的,楼上住户因为电梯加装升值也是客观事实,判决楼上众邻居每户4000元,共52000元补偿给冯女士一家。对此,高层业主向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请再审,已立案。(法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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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适用本条时,还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一方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差悬殊。(2)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责任。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既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

02

案外延伸——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纠错的程序。【再审程序的启动】1、各级法院院长发现错误的,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2、上级法院发现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当事人认为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4、检察院发现错误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再审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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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是否应该对一楼进行补偿网友们有不同看法,您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南博评论区讨论。(图片来自广州普法微信公众号评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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