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海南省考试局发布海南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笔试违纪违规拟处理公告,此次考试中共有50名考生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乡镇申论、公安专业等科目中,存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作答内容雷同”“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公告显示,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将2022年7月9日、10日海南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笔试中已认定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拟对相关考生作出相应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的处理。公告提出,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2日内向海南省考试局社会考试处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海南省考试局)
以案释法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了于公务员录用中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公务员考试违规违纪轻则当堂考试成绩无效,重则涉嫌犯罪,同时永久记录在公务员诚信档案里。
试卷作答雷同的后果: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作弊的刑事处罚:《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国家考试的范围: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具体如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引用声明】本文新闻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