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公安局@沐川公安 7月27日通报:7月26日14时许,沐川县发生一起持枪击伤2人、持械杀害3人后逃逸的重大刑事案件。经侦查,李某(男,36岁)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受伤人员正在医院接受救治,暂无生命危险。公安机关正全力开展缉捕工作,并于26日22时许,将涉案枪弹全部查获。案件侦办和缉捕工作仍在进行中。(沐川公安)
此前报道(澎湃新闻):
7月26日晚,就网传“四川乐山沐川县一民警持枪击伤两人后驾车逃匿”一事,知情人士向澎湃新闻证实,此事属实,两名伤者正在抢救,民警李某携枪逃匿,“整个乐山市都在协同布控抓捕。”另据一位接近警方的知情人士透露,截至7月26日20时30分,嫌疑人尚未落网。
关于规范公安民警使用枪支,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均作了明确要求。具体如下:
(1)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2)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3)执行武装巡逻任务;(4)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5)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6)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7)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1)进入北京市区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3)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4)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佩带枪支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携带人民警察证、持枪证(执行特定侦查任务的除外);(2)除因执法办案需要外,不得进入娱乐场所;(3)严禁饮酒或者参加非警务活动;(4)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抢或者其他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5)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规定。
(1)子弹未上膛时,打开枪支保险,子弹上膛时,关闭枪支保险;(2)着警服佩带手枪时,应当使用制式枪套、枪纲;(3)着便装佩带手枪时,应当选用便携式枪套;(4)着警服佩带长枪时,应当使用制式枪背带采取肩枪、背枪或者挎枪方式。
民警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11)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12)劫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14)犯罪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1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枪射击的其他情形。民警开枪射击时,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避免受到伤害。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枪射击,并确认危险消除后,及时关闭枪支保险,恢复佩带枪支状态。
【引用声明】本文新闻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见水印,部分法律法规来源已标注,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