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使用音乐要收费了,最高每年一万元!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7-28 12:07 发表于云南

7月2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官网发布了关于试行《互联网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付酬标准(草案)》(下称“草案”)的公告。草案对泛娱乐直播和电商直播中使用背景音乐、K歌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电商直播间使用背景音乐的最高收费为1万元1年。
不过,在引发广泛关注后,7月27日,音集协官网已搜索不到该草案的具体内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致电音集协,相关人士表示,草案暂时“不公布了”,但音集协还是会依照该草案,与使用者进行洽谈。(证券时报)
在付费义务方面,直播间使用音乐的付费义务主体为使用录音制品的主播和平台。付酬标准面向平台,再由平台和主播分摊使用成本。
在收费标准方面,按照直播间类型划分为泛娱乐类直播和电商直播,实施不同的付酬标准。在泛娱乐类直播中,作为K歌+背景音乐使用的直播间收费标准为300元/年、83元/季、29元/月;单纯使用背景音乐的直播间100元/年、26元/季、10元/月。使用音乐的电商直播间,收费标准为1万元/年、2777元/季、980元/月。
按照该标准,如果个人主播只是单纯在直播间播放背景音乐,需要支付的费用为10元/月。但如果是在直播带货中作为背景音乐,收费则为980元/月。如果要在直播间中演唱相应歌曲,需要支付29元/月。


依据解读——2021年《著作权法》四十五条

首先主播们在直播间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或者直接演唱其音乐作品的,这种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属于侵权行为。还有的主播,他甚至设置了直播回放功能,使得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这个时间和地点回看这个视频,获取了这个作品,这种行为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是说,我们即使作为会员付费下载了某首音乐作品,我们的使用也是有边界的,不能将它任意扩展到商业用途的范围,否则可能涉嫌侵权。
所以新修《著作权法》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本条是新增加条款,这意味着录音制作者除了根据原《著作权法》四十二条规定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相应的获酬权外,又额外增加了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获酬权。需要注意的是,录音制作者仅获得广播权的获酬权,但并未获得广播权本身,录音制作者根据四十五条获得的是对录音制品非交互式广播的获酬权。


 

【引用声明】本文新闻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图片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