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提前还房贷要交1%的违约金的新闻,迅速引发网友热议。8月1日,该银行在官网发布《关于个人按揭类贷款、个人线上贷款抵押贷(消费)提前还款补偿金收费调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显示,调整后,个人按揭类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厂房贷款)及个人线上抵押贷(消费),提前还款补偿金收取具体以贷款合同中约定为准,补偿金比例为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1%。在合同约定基础上,各地分行具有补偿金优惠减免权限。(新华视点)
以案释法
提前还款补偿金一般是针对借款方在贷款未到期之前进行还款的行为所收取的一种补偿费用,本质上也可以理解为是另一种形式的提前还款违约金。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对银行收取个人按揭类贷款提前还款补偿金作出禁止性规定,补偿金普遍被认为是借款人违反贷款期限的违约金和银行利息损失的补偿金。银行收补偿金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若在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中,并无关于提前还房贷收取补偿金的约定,此时增加关于提前还款补偿金的约定,有违合同约定。
关于格式条款
关于购房人提前还房贷银行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的相关约定属于制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目前:该银行相关人士接受媒体采访表示,目前,该公告确实已经撤下,总行后续会进一步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本次公告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行为,赋权分行按照总行统一规定和标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各地分行会结合当地的市场情况制定相关政策,与主流同业政策总体保持一致,具体以贷款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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