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没房没车没存款,就是不还钱怎么办?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8-07 11:00 发表于云南


南博漫谈

日常生活中,大家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借钱后对方不还钱,哪怕官司打赢了,对方还是说我就是没房没车没存款,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我们还可以申请执行哪些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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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吗?

能!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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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可被执行吗?

 能!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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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

 能!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上述答复给我们的实践启示就是,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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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执行?

 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执行查控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冻结。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银行应当协助冻结理财产品所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且冻结期间不得为被执行人变更该理财产品所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可执行的金融理财产品是指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财产价值和理财性质的产品。包括:金融机构直销和代销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等。其中金融机构直销的理财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自有研发、设计、发行并通过本机构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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