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浙江宁波宁海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女子因弄丢男友赠送的劳力士手表,被男友起诉,要求赔偿58000元的案件。小李和小陈在酒吧相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一日,酒精上头的小李为了给女友充场面,当即就把手上的劳力士手表摘下来戴在小陈手上,并爽快地对小陈说,“别人有的你也要有。”第二天酒醒后,冷静下来的小李想到自己冲动之下把价值不菲的手表随手送了出去,不禁有些后悔,便在微信上询问小陈:手表是不是还在你那里,这个表是我爸送我的,买来很贵的,不能轻易送人,你保管好。后来小陈将手表戴出去玩,回来后发现表丢了。她第一时间跟小李说了这件事。小李听后,着急上火地让小陈好好找,实在找不到就折价赔偿。“送我的就是我的东西,我为什么要赔”。二人为此事大吵了一架,昔日情侣也一拍两散。索赔手表无果的小李来到宁海法院起诉,要求小陈赔偿手表一块,价值58000元。
法院审理:
根据“你戴着,别给我卖了就行” “如果真找不到就只能折价赔,但是真丢了我也要跟家里交代”等微信聊天记录,小李没有将手表赠与小陈的意思表示,在得知小陈可能将手表遗失后其多次要求小陈予以赔偿,双方还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可以认定小李虽将手表交与小陈,仍然对手表保留所有权,小陈对手表无处分权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小李与小陈之间关于手表的法律关系为借用合同关系。小陈借用小李的手表后,负有妥善保管,按约定返还的义务,现小陈保管不善,造成手表丢失,应对小李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小陈赔偿小李手表损失58000元。一审判决后,小陈提起上诉,宁波中院维持原判。(风云法眼)
以案释法——赠与的财产能返还吗?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法律尊重赠与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自由,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赋予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还赋予了赠与人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财产权利是否转移,赠与人都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赠与财产的权利一旦转移,不可任意撤销。公民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是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赠与他人时,也要慎重考虑。
赠与他人财产,特别是附义务赠与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对赠与财产的范围、移转时间、方式以及受赠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受赠与人拒不履行约定义务,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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