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商场商户要求退租被拒,还被起诉违约!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8-09 11:29 发表于云南

“在这里开店3年了,签约的时候,商场运营方承诺会大力推广宣传商场,但几年下来,商场一直人流稀少,我们商户连年亏损,迫不得已只能中止合约,退租搬走……”8月初,昆明多位商户投诉,称位于五华区的某商场推广不力,商户经营不善,要求退租。不料却遭商场运营方起诉,要求商户支付违约金,且拒退押金。图片(都市条形码)

商户

在入驻时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租赁合同,一份是平台推广合同。平台推广合同中,商城承诺要做相应的推广宣传,帮助商户更好地经营。茶商们认为,商城没有做好推广宣传,管理运营也有诸多不足,没有履行好平台推广合同。

商场

项目负责人表示,商城运营方是认真按照合同执行的,商业推广活动也在组织,相关记录可上网查询。根据我们的招商数据,去年的经营商户面积达80%。确实有部分商户退租,但今年有70%的商户还在经营,还有一些新的商户入驻。疫情期间,公司已为68户商户减免了3至8个月的租金。对于商户的经营,公司一直在帮扶。目前一些茶商要求提前解约,按照合同,茶商应赔付商城违约金,商城不退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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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合同具有相对性,商户与商城运营方签署了两份合同,一份是租赁合同,一份是平台推广服务合同。所以租约未到期提前解约,涉及到的是租赁合同,是否能够解约,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按照法定解除条件进行处理。而商户认为的“推广不到位,存在违约”的行为涉及到的是平台推广服务合同,若商户们认为商城运营方在推广方面存在违约行为,需要出示相关证据。
关于违约责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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