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招聘的说是两个月休12天,但入职后发现是两个月休8天,可以据此维权吗?是否可以离职并要求赔偿呢?
答
南博小编:招聘广告中约定了公司每月休息时间,该类承诺可以作为公司履行合法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布虚假的招聘广告承诺后,如果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依据来自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此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诉求。完成以上操作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1.招聘广告证据在提出经济补偿金诉求时已经持有;2.按照虚假招聘为理由提出离职;3.有证据证明提出了上述离职。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广告在实务中属于要约邀请,因而不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即便用人单位并未按照招聘广告中的表述履行,也不能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就招聘广告的发布特点而言,其向不特定人发出,且并未明确履行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事项,因而很难认定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问
用人单位以不能融入集体为由说我没有通过试用期,如何维权?
答
南博小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果您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得到您的认可,可依据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委经调查后来判断你是否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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