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反复,昆明多人因谎报行程和逃避隔离被处罚!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8-25 12:48 发表于云南

2022年8月17日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辖区新冠肺炎涉疫风险人员张某(女,38岁,核酸检测为阳性,已对外公布)、罗某某和谭某某拒不执行防疫相关规定,刻意逃避集中隔离疫情防控管理措施,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张某、罗某某、谭某某3人进行受案调查,并将依据其涉嫌构成的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8月18日

居住在昆明市五华区的夫妇二人,在接受疫情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刻意隐瞒不报行程轨迹,接触人员等旅居史、接触史信息导致相关人员、场所未被及时纳入管控,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杨、周二人受案调查,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以案释法

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故意隐瞒行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存在需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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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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