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丨某房地产公司因虚假宣传被罚款45万!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8-26 12:46 发表于云南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公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45万。经查,该房地产公司在昆明的项目,一共有三个方面涉及虚假宣传。
第一假:“全线住宅上涨3%!”
执法人员抽取7号地块2021年7月18日前7天及后7天的商品房买卖合同6份,经过核算,2021年7月18日后的房价并未上涨,上涨后的均价还低于未上涨前每平方2.35元。
第二假:“降价无理由退房!”
经调查,滇池半山无法兑现“降价无理由退房”的承诺,消费者无法申请退房。
第三假:“核心配套逐步呈现!”
据查,该项目表示项目配套价值逐步呈现,但配套小学至今未交付,还在建设中。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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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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