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丨两家店铺涉嫌销售假药被查处!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8-30 14:25 发表于云南

近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联合西山区市场监管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山区范围内的集贸市场、药店、医疗机构等地开展专项清理整治。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环食药侦大队:在本地称为“草药一条街”的地方,查获2家涉嫌销售假药的店铺。

此次行动共清查涉药企业14家、商铺40多家,查获销售疑似假药商铺2家,疑似假中药饮片1万多份,查获蛇毒镇痛贴、苗草霸方等疑似假药10余个品种30多盒,移交行政线索2条。(云南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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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和“劣药”的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被污染的药品;(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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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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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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