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一小区内接连有11只宠物狗离奇身亡,居民报警求真相,民警锁定现场后,经过仔细勘察现场,果然,在公共区域内发现了有毒的鸡肝!这些狗狗很可能就是吃了这些鸡肝中毒死的,鸡肝里含有鼠药成分。经过小区录像调取和对比,有关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可疑时间段,该男子有翻兜动作,同时间内,公共区域出现了散碎的鸡肝。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及同伙供认不讳。该男子称自己是该小区保安,因不满小区狗狗在草坪上尿尿乱拉,遂起了毒死这些狗狗的心思,便让自己朋友买了鼠药,随后作案。(黑龙江广播电视台)
以案释法
投放危险物质罪
本案中,王某和沙某投放鼠药,想要危害的不是特定的某只犬或其他财物、动物,只要从小区的草坪经过的儿童或动物,都有可能误食并可能造成死亡的后果,还有可能在人或动物身上沾有鼠药,传播到他人的身上并造成伤害,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以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本罪原为投毒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本罪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法条不仅包括原投毒罪的行为,并且内容更加广泛。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已经实行终了,构成既遂。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构成未遂。
【引用声明】本文来源已标注,法律法规来源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见水印,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