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快递的损害赔偿问题,消费者普遍理解成“丢失或损毁后,快递企业应该按照保价额全额赔偿”,但快递企业的保价规定往往并非如此,现实生活中,保价货物丢失损毁后,快递企业愿意赔付的数额往往低于消费者预期和货物实际损失价值。例如,有的快递企业规定在货物丢失或者损毁后,如消费者是“足额投保”或“超额投保”,一般会按照货物实际价值(根据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实际价值)赔偿,如果消费者“未足额投保”则只能按照保价比例赔偿。
关于保价快递的损害赔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首先保价条款是指寄件方除缴纳快件寄递费用外,根据快件的声明价值,按约定比例缴纳一定的保价费,快递服务组织在保价限额内,根据快件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格式条款。
针对保价,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但是,该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还规定,快件损失的赔偿,也不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特殊赔偿标准,而应当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然而,快递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合同法并未对快递服务合同的保价条款及限额赔偿问题进行专门规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快件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进行规定,即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情况下,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合同法、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附录中规定,“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此外,还应:a)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b)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c)造成用户其他损失的,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
所以,南博小编认为,寄件人在将快件交付邮寄时,为快件购买了保价,且快递企业在寄件人保价时认可其声明的保价金额,货物丢失毁损后就应该按照保价金额进行全额赔偿。那么分别从快递企业和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南博小编建议,快递企业要在消费者保价前进行有效的价值审核,避免消费者超额投保等问题出现,同时在运送中也要培训员工避免暴力分拣,做到安全运输,力求把货物完好无损地送到收货人手里,一旦发生货物丢失或损毁,应按照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对消费者而言,要妥善保管好托运货物的价值证明,以便货物丢失或损毁时实现顺利索赔,对于没有价值证明的货物尤其是易碎易损的高价值货物,要选取适合稳妥可靠的运输方式,提前核实好合同条款,避免索赔时出现扯皮,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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