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火车上袭胸19岁女孩,称离婚太久一时冲动!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9-15 10:35 发表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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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常州,一名19岁女孩报警称,自己被一男子在列车上猥亵 。民警介入后,男子交代,当日二人曾在车上聊天,半夜女孩趴着睡着,男子便动了歪脑子。据了解,这名男子今年38岁,而他猥亵的女性乘客才19岁。男子称离婚久了,一时冲动。目前,该男子被处行政拘留七日。(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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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南博小编科普一下猥亵行为的处罚:对于猥亵行为的处罚要视情况而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南博小编介绍性侵害的几种常见形式:我们通常认为性骚扰、猥亵、强奸行为都属于性侵害。
性骚扰一般指违背他人意志,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内容的、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使被骚扰当事人感受到冒犯、胁迫、羞辱,产生了不良的心理感受和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被性骚扰的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猥亵一般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如抠摸他人隐私部位、脱光他人衣裤、搂抱、漏阴、强迫他人为自己手淫或第三者手淫、强迫他人抚摸其自己的隐私部位、强迫他人与自己裸聊或视频等。
强奸一般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趁被害人醉酒或被害人系精神病人、麻醉被害人等)致使被害人不知抗拒、不敢反抗、不能抗拒,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最后,南博小编提供存证方法,希望大家都能了解,但永远都用不上!
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①尽快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取证;②被害人第一时间不要洗澡,保留身上的痕迹,保留案发时所穿着的衣物(含内外衣),供公安机关取证;③保留通讯工具(如手机、电脑)中的联络记录或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互动的书信;④使用录音录像器材,录制与行为人之间的互动(犯罪时或犯罪后)的音像,并保留原始存储介质;⑤保留犯罪嫌疑人强奸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实施暴力、胁迫或麻醉所使用的工具等,实施强奸所使用的避孕套等物品);⑥记住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体貌特征及穿着,记住其隐私部位的特殊之处;⑦如属于当众实施的猥亵、强奸等行为,记住在场人员、目击证人的情况;⑧被害人在案发后的就诊记录(证实身上的伤情或精神的病情等)。(摘自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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