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人版“农夫与蛇”,老人请落魄男子到家吃饭反遭盗窃!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9-16 12:54 发表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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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孙先生的母亲方婆婆救济穷困潦倒的男子谭某,邀请他回家吃了一顿饭。期间,方婆婆当着谭某面,将家里备用钥匙放门外鞋柜里。谭某心生邪念,利用钥匙入室偷走一台电视和少量现金,还顺带煮了碗面吃。目前,谭某已被警方控制,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中华网)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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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入户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盗窃,我国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我国对于普通盗窃规定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才会认定是犯罪,但是对于入户盗窃而言,无论盗窃的金额多少,都以盗窃罪论处。原因在于入室盗窃的危害性较大,实践中极为容易发展成抢劫罪,为了加大对入户盗窃的打击力度,所以将其直接定性为盗窃罪。
关于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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