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博漫谈|超市“偷一罚十”的标语合法吗?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9-17 12:28 发表于云南

超市可以“偷一罚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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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一罚十”没有法律依据。商家与消费者是平等主体,因此商家并没有处罚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赋予商家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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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行使罚款权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组织,而且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即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超市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更不是受托组织,不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仅是一个民事主体,没有罚款权。因此,商家规定的“偷一罚十”是不合法的。
此外,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商家是不能向消费者罚款的。
除了张贴的标语无效,若超市怀疑消费者偷东西对其搜身也是侵权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任何经营者都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也不允许搜查消费者的身体以及其携带的物品,更不允许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即便消费者偷了东西需要搜身检查,也只有公安机关的民警才有权利处理。因此,超市的搜查行为和扣押行为是违法的,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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