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考机构老师被爆诱奸未成年!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9-20 12:07 发表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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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有网友爆料称,知名艺考机构的校长诱奸多名未成年女学生,还致17岁女生辍学生育。据爆料网友描述,该艺考机构成立至今15年,巅峰时期一届有500名学生,每一届都有很多女生受害,受害的甚至不止女学生,还包含了多名已经是成年人的女员工。
目前此事尚未明确,最终结果以官方公告为准。(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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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性侵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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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罪为故意犯罪,因此强奸罪要求行为人具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故而在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的情形中,这种犯罪的主观故意就体现在行为人“明知”对方系幼女仍与其发生关系。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系幼女,并以此为据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仍然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性侵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上述规定将与幼女发生关系的情形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与未满十二周岁幼女发生关系的。法律认为,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应当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不考虑幼女的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因素,直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第二种情形,与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关系的。对于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根据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降低了对幼女的绝对保护年龄,因为根据《性侵意见》的精神,要对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情况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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