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1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酒店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名下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管理使用,原告允许被告以酒店运营管理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联营,加盟,委托装修等。同时约定了租赁服务期限和装修期。后被告收取了原告装修费35000元但未按要求装修,且仅支付第一个季度的租金7500元后下落不明。
本案我所赵西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帮助当事人实现了诉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某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装修费35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2025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南博提示
1、房东、租客在委托经营或租房过程中,应多方了解周边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价格,住房租赁企业收房价格明显高于市场租金水平或出租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要提高警惕。租客租房时,应选择按月或按季度等较短租金支付周期,避免一次性支付大额房租,警惕租赁企业采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模式带来的风险。租客支付房租和押金时,应向合同约定的公司专户支付款项,避免支付给个人,并妥善保留支付凭证。
2、租客租房时,要谨慎选择“租金贷”“消费贷”等,警惕个别企业采用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避免因合同纠纷影响个人征信。
3、签订租房合同时,应使用正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预防和减少住房租赁过程中出现的风险。
4、在托管公司跑路事件中,房东和租客都是受害者,为了防止损失扩大,房东和租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双方与托管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要诉诸极端或者暴力方式。
5、对于次承租人来说,租房之前要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与出租人是否同一个主体,租金收款账户是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本人的银行账户等关键问题,租金支付期限越短越安全,尽量不要按年交房租。房东也要慎重委托,签订合同时认真审查托管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必要时请专业人士进行把关。
本期律师
赵西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专长: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人事纠纷、物权纠纷、执行异议、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808845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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