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违法解雇后,公司赔偿122斤硬币被罚款!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9-27 14:41 发表于云南

今年5月,女子小兰(化名)入职湖南长沙某公司,上班十余天便遭无故开除。经劳动仲裁,公司需支付小兰工资及赔偿金共计1万元,但公司一拖再拖。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公司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随后,法院执行干警陪同小兰来到公司,该公司老板竟指示员工将1万元兑换成122斤重的硬币支付执行案款。法院认为,该公司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法应予惩处。近日,法院向该公司送达罚款决定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罚款5000元。(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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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但硬币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其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消极对抗执行意图,让执行干警及申请执行人现场点收硬币的举动系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亦是对劳动者尊严的践踏故被执行人上述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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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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