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4年无法生育,丈夫起诉离婚并要求退还彩礼!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9-28 12:45 发表于云南

案情简述

结婚4年未能生育彩礼何去何从?


2018年10月,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王某按照农村习俗向李某支付了见面礼30000元、购买“三金”24000元、支付彩礼100000元。2018年12月,王某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一同在外打工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李某一直没有怀孕,经多方诊察、治疗,通过试管等方式进行受孕均失败。2022年7月,王某诉至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近四年时间,只是因妻子长期未怀孕,丈夫认为剥夺其做父亲的权利,且在长期的治疗和备孕过程中,夫妻间的矛盾不断加深,以致双方感情消耗殆尽,妻子李某也当庭表示同意离婚。经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王某同意支付李某财产分割款40000元,并主动放弃要求退还彩礼的请求,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法官当场为他们发放了民事调解书及离婚生效证明。(法治高安)

以案释法

“生育/离婚/彩礼”之间有何关系?


彩礼作为一种习俗,系由男方给予女方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予退还的,法律也明确规定,只有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下,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彩礼的支付以及使用情况等酌情予以返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综上,并不是只要提出离婚,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更不是只要对方未能生育,就可以此为由要求返还彩礼。同时南博小编也补充一点关于生育权的问题,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是所有伴侣和个人能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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