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10-11 13:05 发表于云南

通知



10月10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告,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现将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2.75%下调至2.6%;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25%下调至3.1%。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五年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025%,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575%。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文件有关规定,2022年10月1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22年10月1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仍执行原利率,自2023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四、2022年10月1日后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五、2022年10月1日前已受理并签订借款合同,且未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无需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特此通告。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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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单位不交公积金怎么办?

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主管部门不同,职工公积金的维权渠道不同于职工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的维权。公积金纠纷不属于我国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范围,也不能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只能通过行政投诉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负责征缴的主体是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职工本人。职工的维权渠道是向所在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投诉和举报,由该中心查证后做出行政决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住房公积金,如拒不补缴,可交法院强制执行。如用人单位不服管理中心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简而言之,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单位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去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一般能得到支持;职工以用人单位未缴纳公积金为由提出离职,要求补缴支付公积金,都能得到支持;但以此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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