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放烟花炸伤眼致残起诉索赔,生产方被判担责七成!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10-13 12:07 发表于云南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村民放烟花被炸伤致残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莫某燃放烟花时右眼被炸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于是将购买烟花的超市和烟花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燃放烟花时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担责30%;产品缺陷致他人损害,烟花公司担责70%,赔偿莫某27万余元。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超市在销售中存在过错,对于莫某索赔请求不予支持。莫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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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产品责任(缺陷产品)


产品责任是指缺陷产品对产品使用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通俗来说,就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因购买、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出现了问题,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损害,那么受害人就可以找生产该产品的厂家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店家去索赔,厂家或店家,也就是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需要对受害人负责,对受害人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简单来说,产品责任就是“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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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产品生产者,当因产品侵权被索赔时,能否以“你有何证据证明损害是我的产品造成的”来免责呢?答案是不能。
这就涉及法理上“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不管生产者自身有没有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导致损害发生,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强调的不是生产者没有过错,而是被侵权人无须举证证明生产者的过错。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本身就是一种过错,现代社会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越来越具体,如果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生产者就有过错,除非现有的科学技术无法发现。对于被侵权人来说,不必考察生产者有没有过错,只要被侵权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就可以构成产品侵权责任。

通过分析,可以将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纳为:一是产品存有缺陷;二是被侵权人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三是被侵权人受到损害是产品缺陷引起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要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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