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宁波某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在广告发布过程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被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罚款60万元。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潇湘晨报)
以案释法——广告中的禁止行为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北京某咖啡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内发布含有“总理同款咖啡”等文字及国家领导人形象的广告,被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海淀分局处罚款20万元;上海某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因使用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做广告宣传,被罚款100万元。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石家庄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发布含“北方最大的药用铝塑包装和重磅包装生产基地”内容的广告,被罚款20万元。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2019年,茂名市碧某园发布“重金聘请国际开运名师风水讲解、猪年开运、开运宝典签赠”的广告,因涉及迷信内容被罚20.5万元。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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