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每月只给250元生活费,妻子诉至法院!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10-26 12:23 发表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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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48年,妻子起诉丈夫每年只给3000元,法院判了:近日,河南南阳法院调解一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妻子李某诉称,结婚48年来,负责管理家庭开支的丈夫王某每年只给其3000元,她忍无可忍要求维护个人财产权益。对此,王某辩称,自己勤俭持家,每年给妻子3000元是零花钱,家中生活费及妻子药费均由自己承担。经法官反复调解,劝王某应充分尊重和关心妻子,不能一人“独揽”经济大权。最终,王某答应将家中门面房租赁收益的一半给李某,承诺以后协商处理家庭问题,妻子“心结”得以打开。(楚天都市报)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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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夫妻相互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选择、抛弃。产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对夫妻双方都是对等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条件。以另一方有能力履行为限。也就是说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也要另一方具备相应的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能力承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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