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昆明一市民在网上发帖征集“换房”:由于其孩子上学距离较远,希望通过使用权置换的模式,将其位于三环的房子换为一环附近的房子居住,置换的时间为3年。“互换住房”,在国内部分城市也有出现,但更多以“换租”现象居多。如要通过置换使用权实现“互换住房”是否可行?(昆明信息港)
以案释法
南博小编认为,房屋之间的使用权互换关键在于产权人是否同意,如公房互换必须由国家经营出租单位同意办理。据小编了解,天津市为了给更加家庭提供上学便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印发过《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子女就学等原因可提出互换住房申请。申请互换的承租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没有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行为;2、首次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满一年后可提出互换申请,租赁期间内只允许互换一次;3、申请人(承租人)、共同申请人(共同承租人)和保证人书面达成一致意见;4、承租同一套型住房不同小区的家庭之间可进行互换;5、承租家庭不欠缴房屋租金、物业费、供热费等相关费用;6、原承租房屋室内设施设备无缺失、无损坏;7、原承租房屋无拆改或已恢复原状;8、原承租房屋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除公房互换(租)外,产权人调换房屋进行居住,实际是房屋使用权的定期置换,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进行处分的行为。作为相关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行使包括使用权在内的权利,依法不受限制,房屋的权利主体(产权人)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房屋使用权置换。但是在进行“换房”合同签订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1. 相互用于置换的房屋的权属问题,置换双方对于各自用于置换的房屋的权属情况。是否有权进行房屋置换;2. 明确用房费用,尤其需注意因房屋面积差异、区位等不同存在的物业费等各种费用标准不同;3. 补差问题,合同内容具体可以约定置换房屋面积、区位不同等导致相互置换房屋置换期间是否需要补差等问题,若需要补差可以参照各自房屋所在区位的房屋租金标准,结合双方用于置换的房屋存在的面积大小差异情况、区位、装修情况、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家具及电器配置情况以及房屋价值情况综合考虑房屋置换的要求和条件;4. 以及房屋置换期间可能出现的房屋、财产、人身安全等问题,如:因房屋质量问题、电器设备使用等出现意外或者其他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处理方法、责任承担等。最后,置换期间如需要装修如何处理,置换期限届满对装修是否需要恢复原状,装修是否需要进行价值补偿等相关事宜均需进行明确约定,尽量避免因约定不明、约定不全面而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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