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留借条并签名按手印,几天后原物奉还又送上1000元感谢金,属于盗窃吗?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11-03 12:01 发表于云南

此前渝中区一间写字楼发生一起盗窃案,被盗的是一台笔记本电脑,四部手机,还有两条名贵香烟。当时,对方还留下来一张借条。借条上说,借贵公司的贵重物品一用,等三日后会返还这些丢失的物品,并呈上一千块钱感谢金,只要贵公司不要报警就行了。借条上还有:如有食言再报案即可。因为失主掌握的监控等证据非常充分,自己不可能逃脱,因此烦请高抬贵手,恩同再造,感谢不尽。还签了名,按了手印。图片失主担心这是小偷的缓兵之计,还是报了警。警方调取了公共视频,并将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告知了大楼保安,请他们留意巡逻。第三天到第四天的时候,大楼保安向公安机关报警,抓到一个男子,跟警方通报的男子高度相似。在该公司的办公桌上,小偷确实把之前盗窃的物品如数送还了,还有一千块钱的感谢金,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引发网友热议。(重庆广电)

弟子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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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物,须明求。倘不问,即为偷”,本句出自《弟子规》,意思是借用他人的物品,应该公开地相借求取。如果不询问物品主人的意见,没有征得其同意,那就是偷盗的行为。



民间也流传一句话:“不问则取即为盗”,即便以如今的法律来看,此案中这种“盗亦有道”的行为依然构成盗窃罪。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刑法界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已未遂论处。由上可知,如果盗窃财物的时候,只要财物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就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即使事后归还了钱款,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盗窃后归还并送上感谢金的行为不必然构成免于处罚的理由,充其量是判罚轻重的参考因素。具体到本案,周某的这一做法,取得了失主的谅解,本着微罪不诉的原则,警方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处罚,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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