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消息,近日,河南新郑市三中女教师在家上完网课后意外去世。其女儿称,母亲在去世前的网课直播中多次受到恶意干扰。11月2日下午,当地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山东商报最新消息,11月3日下午,疑似涉事“网课爆破”的参与者发声:“我是入侵网课的人之一,朋友说骂人就有钱拿才进去的。”
“网络爆破”的罪与罚
1.“网课爆破”行为扰乱了学校(事业单位)秩序,致使教学不能正常进行,属于扰乱公共秩序,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也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2.如果“爆破手”行为过激,情节严重,应当追求其相应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3.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在本次事件中,如果“爆破手”知道刘老师存在潜在疾病,再以“爆破”手段故意或过失造成刘老师死亡,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因为平台出现漏洞,或没有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他人扰乱课堂秩序的,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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