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前公司百余台电脑换钱做医美!
 普法

案例去年3月至7月,男子朱某某利用偷配的钥匙,先后20余次潜入前公司盗窃笔记本电脑131台,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随后将所窃电脑销赃获利。据朱某某描述,他将大部分赃款用于医美治疗和日常开销。近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朱某某提起公诉。(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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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刑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盗窃,我国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多次盗窃”是指多少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是指在哪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是指什么器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又该怎么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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