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浙江嘉兴海盐县80多岁的王老太在某超市抢购优惠鸡蛋时意外摔伤,经鉴定致残程度九级,王老太遂将超市告上法庭。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对开门瞬间人员拥挤容易导致挤倒摔伤有一定预见,却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老太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王老太5.8万元。(澎湃新闻)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从立法沿革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两处修改:第一,在第1款中增加了机场、体育场馆两类典型的公共场所,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从原来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调整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第二,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向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法律并不会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场所内的所有伤害事故“买单”,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这也是很多受害人在诉请赔偿时容易陷入的误区。另外,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怎么衡量义务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司法实践中,对于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
法定标准
例如,法律法规对治安、消防等安全保障内容有明确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作为判断依据。
2
行业标准
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从业者现阶段所应当达到的通常程度,如游乐场、健身房、体育场馆经营者对相关器材的专业维护,是否对隐蔽性危险进行了告知以及其他一般保护事项等。
3
合同标准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一方负有某些事项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依据合同的明确约定进行判断。若合同未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则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标准进行判断。
4
善良管理人标准
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否达到作为一个理性、审慎、善良的人所应达到的合理注意程度。
5
特别标准
在特定场合,如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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