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博漫谈|以“自残”相逼,属于家暴吗?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通常以殴打、捆绑、恐吓和谩骂等形式表现,该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目前,尚未有相关司法解释说明自杀、自残等行为也属于家暴。但是,在婚姻关系中,一方频繁实施自杀、自残等行为,以达到对配偶进行精神控制之目的,而另一方则必然处于惊恐之中,其实质乃是家庭暴力行为的恐吓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以家暴为由起诉离婚时,提供哪些证据?





遭受暴力侵害后,应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铁棍、木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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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者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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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的出警记录,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以及公安的出警记录等可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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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书,反家暴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将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家暴受害者向法院提交的离婚诉讼,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可成为法院审判家暴离婚案件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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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意见,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同时可以进行伤情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家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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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与视频,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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