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内江民警发现某平台一男主播利用各种噱头,频繁发布视频贩卖“包子、肉”等各类物品,非常奇怪,而其视频下的评论更让人觉得可疑。民警通过侦查发现,该账号运营人李某近期与涉毒人员联系频繁,并在辖区公路边贩卖毒品给吸毒者,于是将其抓获。经审讯,李某交代了其在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多次在网络直播间通过“暗语”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目前,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点击上方观看视频<<
以案释法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近几年,互联网+电子支付+物流寄递成为互联网毒品犯罪的主要方式。贩毒分子通过互联网发布销售、订购毒品和制毒物品的信息,使用隐语、暗语进行交易联络,以加密货币、比特币等互联网货币在线支付,在互联网上物色运毒“马仔”,或通过物流快递渠道运输毒品,收寄件不用真实姓名,毒品交易活动“两头不见人”。网络通信、支付以及物流快递在方便公众生活的同时,也给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给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视频来自资中公安,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