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江苏南京某公司(甲方)与浙江某传媒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网络舆情管理协议》,具体服务包括乙方在互联网上搜索引擎中将甲方的负面信息删除或屏蔽等。合同签订后,乙方履行了部分服务,甲方亦支付了部分报酬30万元。因剩余报酬一直未支付,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乙方传媒公司应返还甲方公司支付的费用30万元。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南京市中院二审认定双方签订有偿删帖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并对已支付的30万元予以收缴。(扬子晚报)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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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一体受法律保护,只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应受法律否定,没有必要再画蛇添足区分不同类型。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常见的如甲、乙为公司股东,乙、丙恶意串通,伪造股权转让合同,由乙伪造甲之签名,将股权转让给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学理上简称“背俗无效”。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包二奶、赌债、请托等,法律给予其否定性评价,认定行为无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的,也属于公共秩序范畴。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两种,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
4
虚假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典型表现是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阴阳合同”。股权转让双方出于逃税等原因考虑,签订了价格不同的两份股权转让合同。提交工商局做变更登记的合同属于“阳合同”,价格较低;双方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抽屉协议),俗称“阴合同”。此种情形下,因为“阳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因而无效;隐藏的“阴合同”才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因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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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4条)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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