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件。原告姚某夫妇花310万元购买被告权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交付的房屋内不得存在死亡事件,如违约按标的额20%承担责任。收房当天,姚某夫妇通过周围邻居了解到,该房屋在15年前发生过自杀事件,而购房前权某并未告知。姚某认为,权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违约,起诉要求权某支付违约金6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出售的房屋内确实发生过自杀事件,违反双方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62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应予以酌减。法院最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武汉晨报)
以案释法
01
结合本案,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02
隐瞒“凶宅”情况,会有什么后果?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二手房原房主必须要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其房产产权无查封、无抵押及债务纠纷等,并提供房屋质量、设施及是否涉嫌诉讼等情况,但并没有明确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信息是否属于房屋信息的一部分。不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房主对于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有告知义务。
曾有案例:“凶宅”未告知,原房主被认定欺诈,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此案的法官审理后认为房屋的价值由建筑成本、交通、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综合因素构成。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在住宅内发生的凶杀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因此,房内曾发生凶杀这一事件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合同法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的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另原告在订立合同时未全面了解房屋状况,对纠纷的酿成亦有一定责任,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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