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花清温茶”被罚10万,市民注意擦亮眼!
 20日晚,浙江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起涉疫物资不正当竞争案,引发关注。

“【连花清温茶】后疫情时代必须要拥有它!”“再也不担心中招的问题啦!”“【连花清瘟】清热解毒,中药温补,科学验证确实有效!”“速速下单和家人喝起来保卫自身健康,防患于未然”……当事人建有9个微信营销群,每群213人至500人不等,共计2463人。自12月12日起,分别在微信群中发布类似宣传信息。

据了解,14日,嘉兴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涉疫产品专项检查时,在某家居广场仓库中发现若干工人正在包装“连花清温茶”。经查,当事人秀洲区某店在安徽亳州某生产企业购进“连花清温茶”外包装盒、内茶包和封签,包装好后在该店微信营销群内销售。据现场检查并结合产品标签信息,涉案“连花清温茶”为普通食品,与“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无任何关联。秀洲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大量微信营销群销售“连花清温茶”,其宣传用语引用“连花清瘟”名称及功效涉嫌构成混淆行为,并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同时,不能提供其宣传信息的科学结论、权威报告等合法依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之规定。目前,案件调查终结,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澎湃新闻)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解读

本法条中有一定影响要求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这里所指的市场是企业进行商业活动的特定市场,而非全国所有或广大市场。由此可知,相关公众所指向的是与该企业有密切商业活动关系的特定群体,而非针对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人,其需结合具体商品性质与销售途径等方面进行具体辨别。《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名称的基础在于维护企业名称具备的识别经营主体的功能,防止他人攀附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混淆。企业名称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应当依据其是否具有彰显经营者身份的识别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表述为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从中可以看出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是防止混淆行为。也就是说,会造成混淆结果的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强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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