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艾滋病女子无防护卖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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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近日,湖南长沙雨花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案件。一女子早前被确诊HIV阳性(艾滋病),且一直在医院进行治疗并领取治疗药物。2022年9月,该女子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并未告知嫖娼男子,且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双方发生性关系。女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武汉晨报)

卖淫的行为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淫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为生活所迫卖淫、初次进行卖淫、嫖娼等情况。


患有性病还卖淫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具体分为三点:

1.行为人必须患有严重性病。所谓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3.传播性病罪属于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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