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安装可视门铃,是否侵害邻里隐私权?!
 首先看一个法院的判例,原、被告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被告为随时监测住宅周边,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原告认为,被告可通过手机app操控可视门铃、长期监控原告住宅,侵犯其隐私,生活不得安宁。被告认为,可视门铃感应距离仅3米,拍摄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构成隐私,其从未有窥探原告的意图,对方应予以理解,不同意将可视门铃拆除或移位。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可视门铃、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国法院网)

 

裁判结果

被告虽是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但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摄入了原告的住宅。而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可视门铃能通过人脸识别、后台操控双重模式启动拍摄,并可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加之原、被告长期近距离相处,都为辨认影像提供了可能,以此获取住宅内的私密信息和行为现实可行,原告的生活安宁确实将受到侵扰。因此,被告的安装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辩称其没有侵犯原告隐私的主观意图,原告对此应予容忍等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的行为造成实际精神及物质损害,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而对其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

温馨提示

 南博小编温馨提示,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丰富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内涵和保护范围。隐私是自然人和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核心属性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个人信息系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其次安装可视门铃,应在合理限度内。安装可视门铃等智能家居设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根据房屋的布局结构,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及位置,以避免或者减少对相邻方的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侵扰,如确需安装摄录、存储功能等功能装备的,应选择无法摄录到其他业主出入或私人住宅的角度;如仍无法避免拍摄到相邻业主的,则应与相邻业主协商解决或取得同意,或者选择安装不具有摄录、存储功能的普通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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