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梗要谨慎,某店销售莲花清温咖啡被查!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查见某咖啡店在销售饮品时,在其使用的杯子上贴有“莲花清温咖啡”标签,并且在该店的外卖平台上,也有消费者晒出贴有“莲花清温咖啡”标签的饮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进行检查,该店贴有“莲花清温咖啡”标签纸杯及塑料杯290只,现场有6只绿色中纸杯已贴有饮品标签,准备盛放相应的饮品并对外销售。现场另查见还未使用的“莲花清温咖啡”标签1058个。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店停止使用上述杯子,并且销毁还未使用的“莲花清温咖啡”标签。(青浦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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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本案咖啡店“蹭热度”的行为容易引人误认为该产品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存在一定风险,该店负责人表示已经意识到他这样的销售行为欠妥当,不会再发生类似的销售行为。目前,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咖啡店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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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它包括以下行为:第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第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第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第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贿赂的对象可以是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贿赂的方法通常是直接或间接给予利益,也可能是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也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凡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三)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鉴于在网络交易中出现了“刷单”“加粉”等灰色产业链,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不正当手段包括:第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不当奖售行为不当奖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不法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不仅会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序良俗。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从事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

(六)诋毁商誉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诋毁他人商誉可能形成对他人企业、商品或“老板”的负面评价,削弱竞争对手对顾客的吸引力,从而争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该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是不正当的、违法的。

(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互联网经济日益发达,网络上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竞争行为也越来越多,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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