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人格尊严涉及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既是《民法典》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典》不仅在总则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作出具体的规定,也在人格权编中对公民的具体人格权进行详细规定,关于姓名权,我国《民法典》有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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