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枪手”起诉追讨12万工资被驳回:严重破坏学术诚信!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论文“枪手”被拖欠“工资”案件。2020年以来,被告吴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原告樊某某布置写作任务并付报酬。樊某某表示,两年来她代写论文共计770篇,其中319篇的报酬未支付,遂将吴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酬金近1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严重破坏了学术诚信环境,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告获取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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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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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枪手”这一职业显然是不合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找他人代写论文,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往往约定了代写论文并发表论文的内容,该合同明显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一,同时也影响了学术诚信。所以这种代写论文的委托合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中,法院认定其“工资”不受法律保护,也是基于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释法

如何理解公序良俗呢?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针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确定的最高规则,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体现了法律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体现了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对社会和道德予以起码的尊重,在非交易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中,公序良俗是衡量利益冲突的一般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体现了法律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但由于公序良俗概念本身弹性较大,在具体案件中应审慎适用,避免过度克减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民法学说一般采用类型化方式,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了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危害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安等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3)危害性道德行为类型;(4)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类型;(5)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型;(6)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7)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类型;(8)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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