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连喝两场饮酒过量死亡,6名“酒友”被判赔28万!
 案情简述

山东省郯城县一名男子与他人在饭店饮酒,连续喝了两场,结果因饮酒过量乙醇中毒,不幸死亡。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6名共饮的“酒友”承担部分责任,共同赔偿死者亲属279501元,“酒友”们不服上诉。日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法院网)

以案释法

一、饮酒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2.如果明知对方不能饮酒,最后因喝酒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劝酒者需要担责;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二、醉酒后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1、及时提醒、劝告、劝阻。包括确保不使共饮人处于醉酒或严重意识模糊状态,还包括劝阻共饮人酒后驾驶等;
2、照顾和帮助义务。共饮人有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中或其他安全地点的义务,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使醉酒者处于有人监管或照顾的状态;
3、积极救助义务。当醉酒者过度饮酒后产生不良反应,甚至突发疾病时,共饮人对醉酒者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包括及时救助或送往医院救助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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