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本案中,马某某改装射钉枪的行为如何定性?
射钉枪又称射钉器,是利用空包弹、燃气或压缩空气作为动力,将射钉打入建筑体的紧固工具,是木工、建筑施工等必备的手动工具。发射射钉的空包弹与普通军用空包弹只是在大小上有所区别,对人同样有伤害作用。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和社会隐患性,枪支及各类超标仿真枪,在我国属于严格管控的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对仿真枪、射钉枪等进行私自改装是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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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前的射钉枪,算不算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各种知觉的各种枪支。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专家表示,没有改造的射钉枪不属于枪支,“除非主观上有把射钉枪改装为法律认定的枪支的故意,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改造。不然,射钉枪永远不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 因此,射钉枪虽然是家装建筑领域中应用广泛的一种工具,在生活中较为常见,但如果对它进行改造,作为装修工具的射钉枪就会变成以火药为动力,在30米射程以内威力巨大的枪支。(以上观点来自于扎鲁特旗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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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我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改装)、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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