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女士花了110万元在某银行购买的基金,持有三年竟亏损近50万元。这款基金的风险等级,跟该银行给马女士测试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不匹配。马女士认为银行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这场追偿理财损失的纠纷案件,前后经过了两次审理。与一审相比,二审判决从结果上迎来剧情大反转,由一审的“驳回马女士的全部诉求”改判为“赔偿马女士相应经济损失”。二审法院认为,该银行在销售案涉基金时确实存在未恰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形,不过马女士作为有一定经验的投资者,也存在对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和自身风险的匹配没有关注的责任。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该银行赔偿马女士30万元投资损失。同时,裁定这一判决为终审判决。(科技金融在线)
关于理财纠纷,南博小编在之前的案例中分享过银行的适当性义务,女子买百万理财损失23万起诉银行索赔,法院判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在此呢,南博小编再次温馨提示,基金公司很多,发行的基金产品也很多,投资者在购买基金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与该基金匹配:每只产品的风险等级都不同,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只能购买与自身风险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2、基金的手续费是如何收取的。
3、基金运作方向和投资范围。
4、基金经理或基金的过往收益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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