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博漫谈|电影院的3D眼镜该不该收费?
 

导读


近日,3D眼镜要不要收费的问题又上了热搜,全国各地的影院也有不同做法,网友众说纷纭,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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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201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曾发布文章称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是影院转嫁自身义务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一段时间以来,有消费者投诉称,去影院观看3D电影,影院不提供3D眼镜,要求消费者自行购买影院出售的3D眼镜。对此,中消协专家委员会委员分析指出,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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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博小编认为,首先观影合同是电影院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观众协商,属于格式条款。是否免费提供3D眼镜对于观众来说具有重大利害关系。民法典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3D电影而言,3D眼镜是必需的观影设备,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电影院有义务在观众买票时提醒其注意,并充分尊重观众的自主选择权。比如电影院在播放3D电影的时候,第一是免费提供3D眼镜,第二是如果你要收3D眼镜费,那么就要有多种渠道,有免费也有不免费的,供消费者自由选择。其次,作为观众,消费者有权拒绝购买3D眼镜,并就是否免费提供3D眼镜与电影院沟通协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观众还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12条第4项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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