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郎接亲时被多要7万元彩礼后起诉离婚!
 近日,陕西安康男子贾某和女子甄某办理结婚登记后举行婚宴,贾某接亲时,女方要求在原定58888元彩礼基础上再加70000元彩礼,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事后,贾某诉至法院提出与甄某离婚并要求退还彩礼、钻戒及其他花销。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协议离婚,甄某退还彩礼40000元及一枚订婚钻戒,贾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河南新闻广播)

释法

借此案,南博小编详细分析一下彩礼可退的情形,总的来说,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具体来说呢分为三种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除去上述三种法律明确支持退还彩礼的情况之外,彩礼是否返还应看具体法定情节,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以下几种情况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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