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海口海关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海南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集中收网行动,打掉一个专门从事海南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犯罪团伙。经初步查证,该案案值7600余万元。经查,嫌疑人长期在海南组织招募“水客”,利用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分散购买免税品后,通过快递寄至深圳集货进行二次销售牟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央广网)
以案释法
所谓的“套购”,是指以销售牟利为目的,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免税品的行为;所谓的“代购”,是指用自己的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帮别人购买免税品的行为。“套购”行为由于违反了离岛免税购物“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一定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而“代购”行为则不然。代购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情形,本人不以转销牟利为目的,为亲朋好友代为购买,或者本人购买后送给亲朋好友。这种情形并不违法,如果超过免税购物额度,在免税店购买时补缴了关税及其他税费就可以正常离岛。第二种情形,以转售牟利为目的,利用本人的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与前面的“套购”行为一样,这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
“套代购”行为会面临哪些刑事责任?
有偿代购、组织代购的,可能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核销、提取、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也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明知是走私的离岛免税品而购买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间接走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走私的离岛免税品属于犯罪所得,因此明知是走私的离岛免税品而购买的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果“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离岛免税品的,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间接走私)。需要说明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门槛有两个:其一,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一般为10万元以上;其二,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洗钱罪则没有数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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