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张勇(化名)因怀疑妻子小陈(化名)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可能患病而情绪失控,欲用匕首自杀。随即他提出共同投河自尽的想法,小陈应允。后来他们在一座大桥的中间停下,张勇掏出匕首捅刺自己的心脏部位,随后翻越大桥投河。小陈看着他在河中挣扎,没有呼救,也没有拨打求助电话,而是直接离开。后经鉴定,张勇系生前溺死。
小陈对检察官说:“就算是陌生人我也会去呼救,但当时我希望他死了算了。”最后,承办检察官以故意杀人罪向海安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判处小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中华网)
普法——相约自杀
所谓“相约自杀”,指二人以上自愿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实践中的相约自杀有多种具体表现形式,从时空和手段、后果的不同进行区分,至少有以下几类(仅以二人为例):
1、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未得逞的一方也不构成犯罪。
2、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临时改变主意而未自杀。相约自杀这种先行行为加强了参与共同自杀者自杀的意图和决心,并使其付诸实施,所以在相约自杀行为开始实施后,如果某个参与者自杀未死或放弃自杀行为,他就负有救助其他参与相约自杀而可能死亡者生命的作为义务。但仅有作为义务还不够,未死者还应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3、相约自杀中的一方受托杀死另一方,如果双方都死亡了,当然就无法追究谁的刑事责任了。一方自杀未死,或改变主意未实施自杀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4、诱骗他人相约自杀。行为人诱骗他人自杀,并表示自己也一起自杀,但实际上并没有一起自杀。在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诱骗他人自杀的行为,实质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被诱骗者自杀身亡,行为人则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如果被诱骗者实施了自杀行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死亡,行为人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被诱骗者在实施自杀行为后,行为人放弃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并且防止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据具体损害结果的情况予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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